《拉萨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已经2025年2月24日拉萨市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 王 强
2025年3月17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绿线管理,改善城市生态和人居环境,提高城市绿化总体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绿线的划定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包括已建成绿地控制线和规划预留绿地控制线。
第三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林业和草原、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水利、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市绿线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绿线制定的主要依据。
第五条 本市市辖区范围内的城市绿线由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划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本市市辖区范围外的城市绿线,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划定,向社会公布并报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城市绿线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调整,但应当征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意见后按照原程序报批:
(一)因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对城市绿地布局进行调整的;
(二)因重大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需要变更或者调整的;
(三)确需变更和调整的其他情形。
城市绿线的调整应当遵循绿地总量平衡的原则,并符合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的规定。
第七条 下列区域应当界定为城市绿地,并划定城市绿线:
(一)现有和规划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
(二)湿地、山地等城市生态控制区域;
(三)城市规划区内的散生林植被、古树名木保护范围;
(四)其他对生态环境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的行为进行检举。
第九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等,应当按照《拉萨市绿化条例》的规定和绿化标准进行绿地建设。
第十条 建设工程应当按照规定的绿地指标配套建设绿地。
工程建设项目配套的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参加审查。
建设工程应当与其配套的城市绿地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
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城市绿线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2010年4月22日拉萨市人民政府第25号令公布的《拉萨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同时废止。